近五年来,按照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,北方发动机研究所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,自觉提升法律素质,发挥法务管理的价值创造功能,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研究所利益方面开展了较为细致的工作,取得一些实效。
一是主动出击,把研究所的利益放在第一位,打赢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,为研究所民品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和法治环境。2012年,及时主动起诉研究所下属子公司离职员工仿制该公司“光整机”一案。在没有可借鉴案例和法律资源有限的情况下,成功抓住了合法隐蔽调查、提前取证、规范鉴定、固定证据、及时报案起诉,成功地将仿制、协助制造、协助开票、购买侵权产品的公司及法人一同起诉,有效制止了侵权,避免侵权公司做大做强。为研究所产业发展赢得市场,赢得稳定发展的空间,将对方侵权公司关闭,并成功索赔对方违法所得38万元。为研究所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积累经验,彰显法律在市场拓展方面的价值创造和维护研究所知识产权的价值。
二是坚持不懈,以我为主,历时7年打赢了劳动争议案件,将损失降到最低。2007年,研究所与王某(社会聘用高层次人才)产生劳动用工纠纷,王某诉至廊坊市劳动仲裁委员会,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要求,裁定研究所支付王某各类费用共计59.63万元,仲裁委派出仲裁员多次试图说服研究所按照仲裁结果支付王某。研究所和王某均不服裁决,双方分别诉至大同城区法院和廊坊广阳区法院,两地初审法院同时受理该案,研究所对案件管辖地提出异议,坚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争议,并开始了长达2年的争管辖权的历程,最后,最高院裁定本案由廊坊法院审理。
初审裁定研究所支付王某赔偿金共计34.69万元。研究所对一审结果不服,上诉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,中院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审理,2011年9月廊坊市广阳区法院重审,裁定研究所支付王某赔偿金共计10.85万元。王某不服判决,上述至廊坊中级人民法院,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广阳区法院重审结果。终审判决后,王某以各种理由长期空锁研究所配置的住房拒绝退还,并以不服终审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,要求再审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主持进行调解,经法官艰难调解,双方达成以下调解,研究所在终审判决10.85万元的基础上,另外支付王某59402.2元,王某同时退还所占用研究所廊坊住房一套。2015年11月15日,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》([2013]冀民再终字第108号),至此,历时7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尘埃落定。将赔偿金额从59.63万元,到34.69万元,再降到10.85万元,坚守住研究所的原则和底线,坚持不懈保护了研究所的利益。在后续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,积累了经验,2014年劳务派遣外聘司机出现工伤及医疗纠纷,积极有效化解,研究所没有支出工伤费用和医疗费用。
三是积极应对,把法律工作的价值创造放在第一位,成功化解工程承包法律纠纷以及避免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413万元。2015年某建设项目承包人与分包人因工程款项支付发生纠纷,研究所作为主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,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为413万元。尽管第一被告明确表示并承诺“会负一切责任,所有的纠纷与研究所无任何关系”,研究所没有简单轻信第一被告,从法理的角度积极应对。提前与法院联系,提交异议书,并认真准备答辩书,细致的收集对研究所有利的证据,继续保持与第一被告沟通联系,法院根据研究所提供的异议书、答辩意见以及证据材料认定研究所已经履行完合同相关内容,不承担连带责任,无须出庭,并同意研究所可以不参加后续的庭审,不承担其他责任。通过积极主动工作,有效避免和化解了法律纠纷。2014年,主动积极应对,化解了电信公司70余万元的通讯费纠纷。
四是不断总结法务工作经验,持续提升法务工作能力,用法治思维助推研究所各项管理上台阶。随着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,公民、法人及自然人的法治意识不断提升,研究所面对的法律纠纷风险进一步加大,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式,优化流程,细化要求和结果,提醒各级干部及各管理部门持续强化法治意识,把法律审核嵌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。研究所重视法治意识和思维的教育,推进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思维同步提升。按照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化建设的要求,研究所重视法律工作程序前移,以预防为主,积极应对,把法律工作嵌入到科研生产及市场的关键环节,开展法务工作精细化管理,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了研究所的合法权益,为研究所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管理支撑。
(北方发动机研究 总法律顾问 任兆欣)